篮球联赛有一套完备的制度,许多运动员曾有过改变赛局的精彩表现,因此不少规则是以他们的名字命名的,现在就让我们来了解,有哪些运动员在历史上留下了自己的名字。
1、加里·佩顿条款
交易的球员若遭解职,若想回归原俱乐部,需在赛季中服务满三十日,或在休赛期内服务满二十日,方得签订合约。
当初的目的是为了阻止04—05赛季,凯尔特人把佩顿,迈克尔·斯图尔斯,汤姆·古格里奥以及三个首轮选秀权交给老鹰,以此换取安东尼·沃克,但后来老鹰与佩顿终止了合同,导致佩顿最终回归凯尔特人这种情况的发生。
2、罗斯条款
球员若新秀期结束后续签第二份合约,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则可签约一份占工资帽30%的合同,条件包括:在新秀生涯的前四个赛季里,两次成为全明星首发成员,或两次入选最佳阵容(不限一阵至三阵),抑或曾获得MVP荣誉。
起源于2011年,NBA历经149天的休战宣告结束,联盟随即决定设立一项针对新秀的优待政策,因彼时仅德里克·罗斯符合资格,故此规定得名“罗斯条款”
3、伯德条款
合同规定,超出薪资上限的部分属于例外条款范畴。俱乐部能够免除工资总额限制,与己方自由球员达成续约协议,不过续约对象需在该队服务满三年。如此一来,自由球员每年薪资增幅可达12.5%,而若加盟其他队伍,增幅则限定为10%。
1985年,伯德合约临近结束,凯尔特人队的薪资上限已达到极限,因而无法与他继续合作,为了确保核心球员留在队中,保持首发阵容的连续性,联盟特别设立了伯德规则,伯德最终得以续签为期七年的合同。
4、阿里纳斯条款
该规定涉及所有在NBA效力时间介于一年至两年之间的受限自由球员,要求其接受的邀请合同首年年薪不得超过该年度中产阶级薪资标准,此举旨在控制首年薪资水平,以便原俱乐部可运用伯德条款或中产阶级条款,为球员提供匹配的合约方案。
早期在02到03赛季期间,大将军的表现非常亮眼,奇才队因此向他提供了丰厚的合约球迷网,然而勇士队作为他的原球队,却无法满足合同中相应的薪资条件,最终导致他被奇才队招揽过来,为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出现,联盟采取了相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