篮球联赛自建立至今已有七十七年历史,为保障赛事顺利开展,管理机构持续对各项规章制度进行优化调整,近年针对球员故意制造犯规行为,例如哈登等人的某些动作,制定了新的判罚标准,规定当持球者尚未完成投篮动作时发生身体碰撞,裁判将不会认定投篮犯规。
联盟规则的调整都是源于球员在赛场上的具体表现,诸如“哈登规则”以外,诸如“背身三秒”、“防守三秒”、“干扰球”等规则名称,都是联盟针对奥尼尔、张伯伦等顶级球员而制定实施的。
篮球联赛的发展历程中,不少规章制度都是因为个别运动员的突出表现而被迫调整的,不过,能够用球员姓名来命名的条例,迄今为止仅有六个,现在就让我们来详细认识这六条规定。
拉简·隆多条款
虽然与常规赛MVP、最佳防守球员以及最佳阵容、最佳防守阵容相比,常规赛五项数据榜首的荣誉没有那么高的分量,但球员们对这些榜单还是相当关注,毕竟能在某个统计项目上称霸联盟,这种诱惑力非常强。在NBA的历史长河中,甚至不乏一些著名球员为了争夺这五项数据的头名,而采取了一些竞争激烈、甚至刻意堆砌数据的方式。
2013-14赛季来临之前,运动员们获取五项数据领军者的称号,其实比较简单,因为评选依据只有一个:哪位选手每场表现最突出,就能获得该荣誉。即便一个赛季只出场20次,只要某项指标的平均值达到联盟当季最高水平,也能赢得该项桂冠。
之所以要特别指出13-14赛季之前这个时间点,是因为联盟在12-13赛季收尾阶段对数据之王的评选标准实施了调整:要求常规赛参赛场次至少要达到总场次七成,具体为58场才有资格参与角逐。之所以联盟要对数据之王的评选标准进行这样的变动,完全是因为拉简·隆多在12-13赛季期间表现过于强势。
隆多在本赛季平均每场拿下13.7个得分和5.6个篮板,同时送出11.7次助攻,这一数字是整个联盟中最高的,依照往年的评选标准,他本应荣膺助攻王的称号,然而他整个常规赛仅仅出场38次,而另一位场均助攻达到9.7次、出勤数达到70场的球员保罗,对此感到非常不公平,因此为了防止未来再次出现类似隆多的情形,联盟最终决定调整了助攻王的评选方法。这项规则之所以作出调整,是因为隆多的缘故,因此得名“拉简·隆多条款”。
阿兰·休斯顿条款
关注赛事较晚的观众,或许对阿兰·休斯顿这位运动员并不熟悉,甚至有些人连他叫什么名字都不知道,因为他整个职业生涯的表现并不突出,就算在状态最好的时候,也仅仅只是两次被选为全明星队的候补成员。那个时期,休斯顿是联盟中备受瞩目的小个子中投专家,他的中投技术精准无比,堪称典范之作,在98-99赛季,他作为核心成员之一,助力尼克斯队以意外晋级的方式,成功闯入了总决赛。
休斯顿的生涯辉煌于尼克斯,却也“毁于”尼克斯!2000-2001赛季常规赛,休斯顿一共参加了78场比赛,每场平均得到18.7分,并且能够拿下3.6个篮板和2.2次助攻,季后赛中虽然尼克斯在首轮就被淘汰出局,但休斯顿依然保持着场均得分超过20分的出色表现,鉴于休斯顿在这个赛季展现出的强大实力,手头非常宽裕的尼克斯在2001年休赛期间,就向已经年满30岁的休斯顿,提供了一份长达6年价值1亿美元的巨额合同。
这份合同的条款确实相当优厚,休斯顿在随后的两个赛季里却交出了惊人的数据,场均能够拿下二十分以上并贡献三双,或者场均得到二十二分及两份助攻。可惜,这两个赛季结束后,他的状态便急转直下,04-05赛季仅仅出场二十场,就因为伤病选择挂靴,而那时合同才履行到第四个年头。
依照那个时期的NBA规定,即便球员已经结束职业生涯,只要其合约尚未终止,其薪水仍需计入球队薪金上限范畴,休斯顿每年1753万美元的薪酬,给尼克斯带来了沉重的财务压力。
阿兰·休斯顿的境况确实对联盟球队能力的提升造成了不利影响,为了防止今后出现类似状况,促进各队的正常运营,官方机构制定了特殊解约制度:当球员因健康问题在合约有效期内停止比赛,俱乐部有权将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该球员之后的所有薪水都不会计入球队的薪金总额限制中。这项条款的最初实践者和核心倡导者正是阿兰·休斯顿,正因如此,人们也常常把这项条款称作“阿兰·休斯顿条款”。
加里·佩顿条款
全盛时期的加里·佩顿堪称联盟顶尖控卫,其防守能力令巅峰迈克尔·乔丹都倍感棘手,然而在其职业生涯后期,为了夺取总冠军不惜四处寻求强援,2003-2004赛季加入湖人与奥尼尔等人组建F4征战季后赛却未能成功,随后在2004年休赛期间转投波士顿凯尔特人队。
加入凯尔特人队后的佩顿,早已不复当年之勇,即便如此,在04-05赛季,他依然能场均贡献11.3分、3.1个篮板、6.1次助攻和1.1次抢断。尽管表现尚可,但在该赛季交易截止日临近时,凯尔特人队为了从老鹰队手中换回安东尼·沃克,因此决定将佩顿纳入交易筹码。那个时期的鹰队正计划进行阵容调整,因此对年满三十六岁的佩顿没有意愿,紧接着在交换球员之后迅速商定了自由签约的条款。
佩顿离队之后,他竟然拿着微薄的薪水回到了凯尔特人,这一去一回,等于该队几乎不花钱就获得了安东尼·沃克,尽管这件事看似不大,但可能引发的后果极其严重,倘若联盟不加以干预,那么以后所有俱乐部都可能通过类似手段进行球员交易,届时联盟将彻底陷入混乱,为此为了让这种情况不再发生,NBA迅速制定了新规:自由球员在解约后必须等待三十天的冷却期,才能与原俱乐部重新签约
尽管NBA借助“加里佩顿条款”来约束这种如同儿戏的交易行为,但并未从根本上消除该问题,部分球员甚至甘愿等待30天的澄清期结束后重返原队签约,即便这期间没有薪水、无法参加比赛也在所不惜,其中以“大Z”伊尔戈斯卡斯和麦克戴斯最为典型,最终NBA在2011年的劳资协议里调整了加里·佩顿条款的内容:一旦球员被交易,原球队将在同个赛季内失去再次签约该球员的权利。
德里克·罗斯条款
德里克·罗斯进入联盟的第三个赛季是2010-11年,经过三年的适应期,公牛队终于围绕他组建了能够竞争季后赛的班底,然而令人震惊的是,这支由罗斯领衔的球队,在常规赛中取得了62胜20负的联盟最佳战绩。
由于公牛队本赛季表现极其出色,赢球场次比上一年增加了21场,同时罗斯场均贡献25分4.1个篮板7.7次助攻,其表现完全能够与詹姆斯、科比这些顶级巨星相媲美,因此该赛季的常规赛最有价值球员奖项最终授予了年仅22岁的罗斯。十至十一赛季收官之际,正值NBA劳资双方新一轮磋商阶段,为维护新生代球员权益,球员工会主导的劳动方据理力争,促使联盟颁布了“指定新秀条款”,此即后来广为人知的“德里克·罗斯条款”。
罗斯条款在11年版本中规定,新秀若在合同期内获得常规赛最有价值球员头衔,或者两次成为全明星首发成员,抑或两次入选最佳阵容,便有权与球队达成一份起薪达到工资帽30%的超级合约,尽管该条款是为罗斯设立并以他命名,但首个受益者却是杜兰特
2016年,NBA更新了劳资方面的约定,其中涉及罗斯条款的改动如下,现行版本规定,新球员的合约生效后的第二个到第四个赛季,如果有人获得常规赛的荣誉最高者称号,或者第四个赛季进入了优秀团队的名单,又或者在前三个赛季里两次获得这个资格,再或者第四个赛季拿到了防守方面的卓越奖项,抑或是前三个赛季里两次获得这个称号。必须符合这三条中的至少一条,才能够签署年薪占薪酬总额30%的超级高薪协议。
罗斯条款无论如何调整,名称始终未变,这一条款确实为年轻球员提供了极好的动力,毕竟借助它,年轻球员得以提前获得更高收入。坦白讲,倘若罗斯当年并非如此出色,NBA或许至今都不会设立这项条款。
吉尔伯特·阿里纳斯条款
那个时代被称为“大将军”的吉尔伯特·阿里纳斯曾经非常厉害,他的进攻能力可以和NBA最顶尖的射手相媲美球迷网,在与科比的对决里,他得到了60分,科比则只有45分,尽管如此,这位实力超强的阿里纳斯,在2001年参加选秀时,直到第二轮第2位才被勇士队选中。
新秀赛季的阿里纳斯表现尚可,每场拿下10.9分并有2.8个篮板和3.7次助攻,然而那个赛季他总共只上场了47次。到了他的第二个职业年份,阿里纳斯凭借优异的发挥,成功坐稳了勇士队的首发位置,当季他的场均数据明显进步,达到了18.3分4.7个篮板6.7次助攻和1.5次抢断。
阿里纳斯作为二轮选中的球员,勇士与他达成的初合同仅维持两年期限,此年限与伯德条款规定的标准尚有一年差距,因此勇士在续约阿里纳斯时显得十分受限,依据规定他们只能提供一份年薪普通的合约(年入百万美元),然而阿里纳斯的实际能力与赛场发挥显然配得上更高额的待遇,于是拥有充足薪资空间的奇才,通过一份五年五千一百二十二万美元的丰厚合约,成功从勇士处招揽了阿里纳斯。
英雄曾希望挽留阿里纳斯,却因条款束缚只能目送他远走,此后联盟为维护各方的权益,增设了新条款:若球员与原俱乐部达成续约,且双方提供的薪酬一致,那么在第二年合同中,球员的薪水增幅可提升至百分之八,到了第三年,增幅比例还有可能进一步增加。
“吉尔伯特·阿里纳斯条款”主要目的在于维护俱乐部的权益,不过它同时也为第二轮新秀以及未被选中的球员提供了争取更高报酬的途径,毕竟若能继续留在原俱乐部,等满足了相关条件后,通常能够达成金额更为丰厚的协议。
拉里·伯德条款
观看NBA比赛时,许多球迷都或多或少接触过“鸟权”这个概念,这个条款的正式名称是“拉里·伯德条款”,之所以这样称呼,是因为条款提出者伯德的名字与“鸟”这个词发音完全相同,因此人们便简称它为鸟权,这个条款的设立一方面是为了维护俱乐部的权益,另一方面也让运动员获得了更高的收入
篮球协会为促进联赛持续稳定进步,于1984至1985年度引入了薪金上限机制,并在2002至2003年度增设了奢侈税规则。薪金上限机制的实施,使得各支球队在球员签约与交易运作时,均能基于同一经济标准展开竞争。
起初的工资上限规定十分严苛,每支球队的球员总薪水都有限制。假如严格执行这种政策,那么那些拥有众多超级球星的队伍,最终不得不任由自家核心球员转会走人,最突出的例子就是拥有多位顶尖球员的波士顿凯尔特人队。
83-84赛季落下帷幕,凯尔特队的关键人物拉里·伯德获得自由身,依据薪资上限的规则,除非伯德主动大幅度减少报酬,否则绿衫军没有足够的财力支付伯德顶级的合约,毕竟队中已有麦克海尔、罗伯特·帕里什和丹尼斯-约翰逊三位收入颇丰的球星,但伯德是什么样的人,断然不会选择减薪。
或许是大卫·斯特恩能力出众吧!作为联盟的负责人,他着眼于提升联盟的关注度和话题性,主动策划了魔术师与伯德的“黑白搭档”较量,以及湖人与凯尔特人的“黄绿死敌”之争,当斯特恩察觉到凯尔特人或许将失去伯德时,为了援助凯尔特人,同时为了兼顾联盟和自己,他迅速推动了“拉里·伯德条款”,在83-84赛季结束后便着手执行。
伯德规则规定,若球员为同一支球队服务满三个赛季,他将有权与原俱乐部签订不受薪金上限限制的长期合约,并且每年薪资增幅设定为10.5个百分点,而与其他球队签约时,这一比例则调整为8个百分点。这项制度的实施,不仅让凯尔特人俱乐部获益匪浅,其他联盟成员同样感到满意,因为从此他们不必再为薪资总额限制而面临失去核心球员的风险。